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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供暖温度标准不达标退费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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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供热期内,经测量,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,超过 24 小时仍未解决的,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、相应天数、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。不足24 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。

(一) 低于标准温度2℃(含2℃)以内的,退还比例为10%;低于标准温度2℃(不含2℃)-6℃(含6℃)之间的,退还比例为50%;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℃的,退还比例为100%。

(二)经测量温度不达标,在测温后 24 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,不做退费处理。如此现象连续出现,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

注意:

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、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,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、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,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,供热单位应按 100%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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